車輛資產評估方法選擇的一點體會(上)
在資產基礎法評估企業整體價值時,評估師往往對作為企業整體資產組成部分的設備類資產,選擇何種方法評估較為隨意,這種情況在車輛評估時尤為明顯。企業車輛可大體分為直接生產經營用車輛和輔助生產用車輛,前者一般是指能形成企業生產能力的專用車輛,比如運輸公司的運輸車輛、商品砼企業的水泥混凝土罐車等,而輔助生產用車是指為企業生產經營所配套的車輛,比如用于企業辦公的自備小汽車、商務車等。
在企業價值評估中車輛評估方法無外乎收益法、市場法、重置成本法(傳統),以及重置成本法衍生方法——余額折舊法。在車輛評估時,除了“具有獨立運營能力或者獲利能力”的車輛,比如帶運營牌照的出租車,可采用收益法評估外,實務中,評估師對于企業直接生產經營用車輛采用傳統的重置成本法評估一般不會有太大分歧,但對于企業輔助生產用車,在評估時究竟采用何種方法存在一些疑慮,因為采用不同評估方法得到的結果存在較大差異。下面筆者通過一個實際案例,對車輛各類評估方法所得到的結果進行分析,以期探討企業價值評估中輔助用車評估方法選擇的適用性和合理性。
2014年9月,因蘇州某生產企業擬進行股權轉讓事宜,而受其委估對該公司股東全部權益進行評估,評估基準日為2014年8月31日,該企業申報的設備類資產中有一輛生產經營輔助所用的別克GL8商務車,2006款陸尊3.0LCT舒適版,2006年3月購置,已行駛里程數102300公里,賬面原值為285,800.00元,包含車價、購置稅、上牌費以及車輛增值稅進項稅額。
1. 重置成本法(傳統) 重置成本法是用現時條件下重新購置或建造一個全新狀態的委估資產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委估資產已發生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得到的差額作為委估資產的評估值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 評估原值的確定:該型號的別克商務車已經停產,筆者通過市場詢價,根據委估車輛類似功能的新車,確定基準日近期的售價為27萬元,再加上10%的購置稅,以及300元上牌費。由于被評估單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車輛進項稅可以抵扣,因此評估原值具體計算如下:評估原值=270000÷1.17×1.1+300= 254150元(取整)。
成新率的確定:車輛成新率由年限成新率和行駛里程確定的成新率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按照15年的經濟適用年限測算的年限成新率為44%;按照50萬公里的經濟里程數測算的里程成新率為80%,確定車輛成新率為44%。在不考慮其他情況的前提下,該車輛評估值=254150×44%=111830元(取整)。 (接下期) 本文來自《中國資產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