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并購及退出途徑
兼并重組境外并購的架構搭建及注意事項
1、架構搭建在架構中設立SPV1的原因:中國境內的投資主體需就其從中國境外獲得的收入及資本利得繳納25%的中國企業所得稅。如果在境內投資主體和項目公司之間設立一家SPV,則可將從項目公司獲得的利潤分配等外匯收入均留在境外SPV而暫不向境內投資主體分配,境內投資主體暫時無需向中國政府繳納所得稅;只有當SPV向境內投資主體再做利潤分配時,境內投資主體方才需向中國政府繳納相關稅項。
實施前述稅務籌劃的前提是:
1)從中國稅角度,SPV不被認定為納稅居民企業。
2)受控外國企業的規定不適用SPV。
2、境外投資的審批
(1)發改委部門的核準/備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規定,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前款規定之外的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家發改委備案。中央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自主決策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中方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除上述情形的境外投資項目報地方發改委備案。
(2)商務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規定,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商務部核準;其他情形的,地方企業報省級政府備案。
(3)外匯主管部門的核準在辦理完成上述發改委部門和商務部門的核準/備案手續后,公司可持相關文件到外匯主管部門辦理境外投資的相關登記及換匯手續。
(4)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審批(如需)如為國有相對控股企業(國有股東持股30%以上且為第一大股東),還需就境外投資事宜,履行國資監管的審批程序。如為國有控股的公司境外投資,采取一些規避方式(規避當地的反壟斷、商事審查等),有風險,需要國資委批準同意。境外投資的退出方式1、通過境外上市實現退出新加坡、北美證券市場:實際控制人變更,管理層不變,不需要等待。香港聯交所:實際控制人變更,需要等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再申請IPO。成功案例:中航汽車(是我在嘉源主辦的項目)、中信大錳等等。下圖為中航汽車重組后的架構圖:中國企業以境外資產在境外上市,適用《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紅籌指引”)第二條的規定。
即:在境外注冊的中資非上市公司和中資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擁有的境外資產和由其境外資產在境內投資形成并實際擁有三年以上的境內資產,在境外申請發行股票和上市,依照當地法律進行,但其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按照隸屬關系事先征得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其不滿三年的境內資產,不得在境外申請發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后,由國務院證券委審批。上市活動結束后,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通過A股IPO實現退出以下是為實現A股IPO搭建的架構:經典案例:招商局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家以全部境外資產、業務,在A股IPO的公司(環球律師事務所為保薦人律師),股票簡稱為招商輪船(601872),公司在2006年11月發行上市。以下為招商輪船重組前的境外投資架構,下圖紅色的是一家BVI公司,招商局輪船為境內公司。
3、通過參與A股上市公司的重組實現退出以下是為便于參與A股上市公司的重組搭建的架構:案例:攀鋼收購澳洲上市公司重組開始前:
(1)大部分在中國境內沒有業務,不熟悉中國市場的外方股東,更愿意進行現金交易,不愿意以中國上市公司的股份作為支付對價。
(2)境內外審批繁瑣。中國證監會新政策:并行審批—上會前不非得獲得除中國證監會批準之外的其它批準。但需要在協議生效條件中加以明確約定、并充分披露風險
3)并購基金的參與。
境外并購怎么做
1、找好中介很重要:
(1)了解當地的政策(南非當地的黑人保護政策、歐洲北美的反壟斷政策、以及對中國國有控股企業的抵制)
(2)了解項目的真實情況(前期依靠數據庫、決策前一定要去現場)
2、現狀:
(1)境外好企業確實不少
(2)跨境賣方財務顧問很專業
(3)中國的買家觀望的居多(投資多在房產、酒莊、牧場、礦方面),真正買企業的少(語言的障礙、被忽悠、并購后的整合是難題、真正可以做跨境管理的人才稀缺)